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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房屋現為空屋,已斷水斷電。管理員表示本棟大樓即將都更,大約於108年3、4月可能會拆除。如拍定後尚未拆除,始依現況點交。
2.第316-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未參與本件都更。
3.本件第316地號、第316-2地號土地及第1237建號建物雖有限制登記事項:臺北市政府107年7月17日府都新字第10760029592號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但不影響權利變換計畫者,不在此限(禁止期間為107年7月18日起至109年7月17日止)。
4.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規定,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依同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經設定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除自行協議消滅者外,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於權利變換後分配土地及建築物時,按原登記先後,登載於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是以,如拍定時或拍定後原建物已拆除,則由拍定人取得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
5.因本件已有上開限制登記,故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就拍定人得否持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移轉登記一事函覆需先函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如臺北市都市發展局函覆「不影響權利變換計畫者」始得辦理,否則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經本院函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拍定人於權利變換期間如有其他權益之主張,或不願配合都市更新事業搬遷、拆除及重建等事宜,則屬影響權利變換計畫之執行;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則函覆拍定人應配合後續辦理權利變換計畫之搬遷、拆除及重建等事宜,本更新案產權登記事宜,實施者及拍定人均應提供「切結」表示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俾利案件之穩定。請應買人先行查明注意。
6.依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316、316-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核定版所示,債務人梁光宇(梁光宇係由原所有權人梁孝慈處受贈取得,而梁孝慈已出具同意書等相關文件同意參與)更新後可分配價值為24397415元、共同負擔費用為6623811元、應分配權利價值為17773604元,分配單元為8F-7(無停車位),單元價值為19899432元,實分配價值為19899432元,未支付共同負擔差額價金「繳」2125828元,支付共同負擔差額價金「領」4497983元。土地更新後所有權權利範圍為56/10000,8F-7權利範圍為1/1(主建物44.28平方公尺、陽台8.63平方公尺、雨遮1.05平方公尺)。綜上,依權利變換計畫案所示,梁光宇之費用共同負擔為6623811元。據債權人陳報依上開計畫案本件拍定人拍定後預估尚需投入之資金為6623811元,且本件都更實施者表示該金額可能隨著施工進展而有所增加,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始為應買。
7.本公告如有缺漏或不明之處,請應買人另行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分機3081),及本件都更實施者「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316、316-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會」、信託銀行「華南銀行」、作業團隊「中華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查明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