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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士協助指界,建物部分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為無人居住之空屋,1、2樓堆滿雜物,難以行走,經現場調查所得,以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復經會同到場協助警員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不知是否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土地部分,據地政人員稱:土地即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及後方增建所在及部分空地。嗣經本院於113年3月22日履勘時,除建物大門未鎖外,其餘同假扣押。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無法確認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是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五、本標內暫編919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84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7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