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3月1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自住,沒出租,沒增建,無停車位」等語。103之1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註:依債權人所提現場照片,客廳電視牆牆角有些許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三、5749建號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22,5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50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