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在屋內,惟在門口呼喚債務人多次,債務人均未應門。另經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增建時,債務人在場,經地政人員測量,該屋屋頂有雨遮,非屬增建,2樓夾層則為增建。債務人稱該屋現為債務人本人居住使用,屋內雜物甚多,且有壁癌,債務人稱該屋有部分漏水,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944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51445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夾層)「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四、本件標的查封時,屋內雜物甚多,且有壁癌,債務人稱該屋有部分漏水,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由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之列管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