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2年10月18日及112年11月29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建物使用情形不明;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竹市中正路107號前之騎樓,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嗣本院於113年3月19日赴現場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地號土地其上有竹一大樓建物坐落、15-1地號土地為竹一大樓前騎樓,219建號建物位於竹一大樓內,敲門無人回應,詢問10樓之8號住戶稱不知本件拍賣建物之使用情形,社區警衛洪先生稱本件拍賣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三、拍定後建物點交,惟如拍定後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36,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商業區。
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