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91條

2019-06-09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

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

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

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去參加投標時,假設底價為新台幣1000萬元,如果沒人注意到這個好物件,

不加半毛錢只用底價得標,那真是令人開心的事。但如果只用900萬投標,

那可是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是無效的投標喔。若今天轉換成債權人的角色,

無人投標時,那便可以用底價1000萬元承受。如果無人投標,債權人也沒有當場承受,

那下次拍賣減少的金額最多會變成底價800萬,也就是大家常說的每個拍次底價會打8折。

不過房地價格較雙北低的區域(例如基隆地區),也會有底價打9折或95折的情況出現。

所以在投標前,可是要看清楚法院公告,底價有沒有跟自己預想的上一拍次底價打8折有落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