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24條

2019-08-05

民法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常有第一次接觸法拍的客戶詢問,

是不是每一間法拍屋都是凶宅?!其實法拍屋大部分是因債務關係被拍賣,

發生非自然死亡或自然死亡並非拍賣的直接原因,

但可能是間接原因。因為人往生之後,無人償還債務,

進而造就房屋被拍賣。不過也有少部分是所謂的分家產情形被拍賣。

簡單舉例:A跟B是兄弟,父親往生後,

房屋由AB繼承,各持有2分之1。但房屋皆為A使用,

B早已成家在外地生活,與A早已疏遠。但每年房屋相關稅費,

B也因擁有持份而須繳納,之後B想用高價將持份賣給A,

但A想用低價向B買持份,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再加上一般成屋市場,持份較少人能接受。於是B經由訴訟程序,

發動變價分割進入拍賣市場,最後由第三人拍定,

A未行使共有人優先權,最後AB各拿了2分之1的分配款。

上述的例子,會因為法院的判決而導向不同的結果,

並非一定都是變價分割。只是讓大家了解,

法拍屋除了一般債務關係之外,還有少部分是因為變價分割的關係出現。

 

所以當下次有人告訴你,

法拍屋都是凶宅的時候(這真是以偏概全的經典),記得跟他分享這個小知識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