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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480萬,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2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查封時,經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觀之有人住居使用。依鑑定人表示並無增建。另依債權人民國113年5月28日陳報該標的並無出租他人,而應為債務人使用,則本件若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拍定後即不得主張。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之刑責,並由本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本件拍定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債權人表示並無上開情事。另依鑑定報告略載:查詢行政院原子委員會網站,本標的並無輻射屋記錄;訪查鄰居住戶,據稱未發生或發現其他相關影響價額之特殊情事,例如海沙屋、地震屋、火災受創、建物非自然死亡等,惟對於其陳述之真實度,查證確有困難;至於有無嚴重漏水,進入室內勘查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等語。則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依基隆市政府113年3月29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30215727號函略載:有關貴處函詢「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246號3樓」建築物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查本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目前尚無該址違章建築資料等語。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8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3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