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855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5月29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宋德明在場稱房屋由其及女兒居住使用,未出租、出借他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6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34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