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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會同地政機關到場測量,77地號土地上有增建物915建號(二層樓磚造房屋),門牌號碼為「桃園市觀音區富信路117號」,915建號總面積為412.87平方公尺,部分使用鄰地79地號面積約6.35平方公尺,建物占有使用鄰地權源不明,鄰地79地號亦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據在場人即義務人表示,915建號係由其係其自住使用,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現為義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除建物座落之基地部分依現況點交外,其餘土地不點交,但點交之部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分署得不點交。另915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並應自行負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係依建物現況拍賣,義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二)77地號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三)拍賣建物經本分署於113年7月9日函查桃園市政府相關機關,未有火災報案紀錄及非自然死亡等情事。
(四)依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函覆,77地號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惟非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指之重劃區內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750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屋或設定地上權之情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土地共有人一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之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