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依法院122年度司執全字第314號假扣押查封時在場債務人稱,本件拍賣標的隔成四間,其中一間由兩位朋友借住使用,雖稱於拍定時即會遷離等語,但該占用權源,仍請應買人注意,是該部分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12月12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49909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1年5月12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2年12月18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23073545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2月1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9580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法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分別標價,分甲、乙標依序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伍萬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