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現場查封時,標的建物現為改裝中工地,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稱已合法聲請改裝為多個套房,約聲請改裝4年,改裝工程已停工1年多,估價師表示依商辦估價。地政人員表示,原登記用途為一般事務所、運動康樂或兒童遊樂設施,惟現已隔間為多個套房,已無原功能;陽台還在,尺寸相同。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稱取得房屋時無附車位。另經詢問管委會,車位為整棟大樓住戶共同使用,非專屬特定住戶,住戶係向管委會承租車位使用權。
三、依鑑定報告,標的建物打通,尚未裝修完成,現況無法正常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16,000元。
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五、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稱已合法聲請改裝,並由債權人提出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影本,惟實際使用上之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及洽詢主管機關。
七、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73年1月11日)、市場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十、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