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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4,284,000元之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抵)。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80萬元之抵押權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二抵)。
3.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估價人員、警員、鎖匠、地政人員導往執行,現場由債務人石世輝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家具齊全,且使用天然氣。地政人員在場略稱、751、751-1地號土地為社區願景天下之座落基地,且建物面積與登記謄本所載之面積相同,無增建情事。另由債務人石世輝帶往至b2編號114之平面停車位,現由債務人石世輝使用中,每月之車位、房屋管理費總約1700元。
(三)據民國113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751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住二),751-1地號土地為保護區,建物為鋼筋混泥土造14樓之第4樓,建物位於願景天下社區B棟,鑑定價格已包含車位」。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據不動產登記謄本之內容所示:「編號114號停車位應係基於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對共有建物特定部分之約定管理使用,依法即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六)拍定後,僅點交5595建號建物。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186,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