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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標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由債務人兒子在場稱現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1樓擺放自己販售用之天燈,2、3樓均為房間,4樓為平台,擺放水塔及天燈之竹架,屋內漏水嚴重。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34,000元。
四、本標拍賣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五、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債務人所有未辦登記建物,經查新北市民政地理資訊系統該址門牌整編係於以北部區域計畫發布日期(70年2月15日)實施前之建物,爰不宜以違章建築論處。
六、本標拍賣建物占用土地非債務人所有且不在查封拍賣範圍,據債務人陳報係基於租賃之法律關係占用土地,自民國76年起承租,租金每月新臺幣2,500元,無書面契約,地主現正協商購買土地,與地主已簽訂購買協議書,故目前無收租金;惟經本院通知133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計46人陳報建物使用土地法律權源,均未獲陳報,其實際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七、133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九、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