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5月2日查封時,債權人導往現場,敲門無人回應,據鄰右稱建物係共有人翁詩揚自住,嗣113年7月19日會測增建部分(即暫編4927建號建物),共有人翁詩揚在場,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又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6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28,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增建部分即暫編4927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不動產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七、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