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二、民國113年6月7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屋內有水有電,室內置有神明桌及祖先牌位,傢俱齊全。據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點交。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