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2年12月1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前、後方有增建,三樓全部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之子邱先生(雙眼失明)在場稱:房屋無出租、出借,債務人已許久未住於此。
二、債權人112年12月21日具狀陳報:無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凶宅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以上之情係據債權人陳報,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
三、債務人之子佔用之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暫編25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七、本件拍賣之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及行政院農委會96.2.13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釋,其應買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2.上揭清單所示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3.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並將之一併投入標匭,否則,其投標為無效,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