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2年12月18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38─1地號土地為產業道路,138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鐵皮棚架坐落,169建號建物一樓後方為廚房,二樓陽台雨遮為增建。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母在場稱建物係其與債務人之姐自住,無出租,建物一二樓樓梯間有壁癌。
二、民國113年4月17日現場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38─1地號土地為道路,138地號土地為空地、植栽、水塔、鐵皮棚架,係169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169建號建物一樓後方、二樓雨遮均為增建。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外甥在場稱建物係自住,無出租,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三、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138地號土地有建物興建其上,供居住使用,138─1地號土地現況為私設道路,169建號建物構造為鋼骨造,總樓層為二層樓之農舍,建物屋齡約24年,維護狀況良好。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柒佰參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肆拾陸萬陸仟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暫編第283、28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賣之不動產屬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961848111號函示,應買人或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七、拍賣標的138、138─1地號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八、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九、本件拍賣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
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本件分1、2、3、4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未到場或不欲指定者則依序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