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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68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5,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依地政人員指界及112年度司執字第125768號拍賣公告記載,323地號土地為興隆路15-1號、15-2號、15-3號房屋前之馬路,一直延伸至轉彎之路底;330地號土地為興隆路15-3號房屋側邊之馬路;330-1地號土地為興隆路15-3號、15-5號、15-6號、15-7號房屋前方之騎樓空地,騎樓空地有部分作停車使用,15-7號房屋部分佔用該土地;330-6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即興隆路15之1號之坐落基地,建物經地政人員檢視無增建情事,依現場屋況及債務人家屬主張,拍賣建物為新加坡式建築,停車為屋前停車,除2樓外,內部均與興隆路15之2號房屋相通,建物部分房間出租予第三人(①游O萱,2樓房間,租期111年4月20日至116年4月19日,每月租金5,000元②張O歆,4樓房間,租期112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5,000元③李O怡,2樓房間,租期112年6月15日至114年6月14日,每月租金6,000元),餘由債務人家人居住使用,茲因323、330、330-1地號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未出租部分得依現況點交,出租部分不點交。又債務人家屬稱拍賣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