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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至現場查封時,聲請人代理人在場稱:建物原由聲請人自住,前一陣子已搬離,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屋內仍留有部分雜物、傢俱,聲請人就遺留物品拋棄權利願交由買受人作廢棄物處置,本件標的無地下室停車位。35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之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29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商業區。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