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其與先生、小孩三人使用居住中。」。本件系封房屋無增改建情形,無分管之停車位。
二、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3年6月19日函覆本建物無輻射偵測紀錄,如有必要,可洽請付費偵測;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113年6月24日回覆經以警政系統查詢,查無非自然死亡情形,另該分局無相關資料庫可供查詢,致無法提供;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3年6月17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受損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3年6月18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175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5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