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8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父親在場稱建物係債務人所有,屋內現為空屋、無水電、無裝潢。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現況為空屋,無配置電燈及衛浴設備。
三、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40,000元。
四、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七、本件暫編第433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