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依據法院民國113年3月13日查封筆錄記載,經債權人導往現場指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簡○○在場,關係為債務人的女兒。檢視內部情形:3房1廚房2廁所,詢問簡小姐有無車位,其稱無。占有使用情形:第三人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太太,女兒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為位於桃園市楊梅區甡甡路上之「桃源山水」社區,社區出入口設有警衛亭(現勘當時現場並無警衛)…,公設包含無獨立產權之車位,經現場與屋主女兒確認,車位非單獨所有,為所有人共同使用…,室內屋內保養維護尚佳。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零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貳萬元。
四、本件66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依建物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之一般註記事項為國民住宅。
七、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