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曾餃子店之店員林小姐稱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債務人出租曾餃子店,一年一簽,依其租賃契約所載租約於113年2月5日到期,租期屆滿;建物3樓為露天無遮蔽,上方搭建鐵皮,1樓為曾餃子店及廚房、廁所使用,2樓為倉庫,現堆滿物;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3月11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11513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查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101年11月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3月1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4799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3月1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0040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至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債務人具狀陳報稱係向國產署承租,租期至116年12月31日止,但債權人具狀稱該租約已終止,建物占用土地是無權占用,上情請應買人注意。
二、拍賣之259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月25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10364號函,建號建物為整幢違建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三、基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
四、另屋內動產不在拍賣範圍,如拍定,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處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4,000元。
四、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