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為債務人許經羨兒子之女友,稱房屋為債務人獨居。
二、因系爭房屋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故拍定後點交。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就有無海砂屋、輻射屋部分不清楚,而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25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60,000元。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13年2月1日莊中登字第194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張鈞皓,內容: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義務人:許經羨.....113年2月2日登記」等語;另本件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中,就第三順位抵押權人之他項權利部載明:「流抵約定:擔保之債權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為清償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擔保物提供人將擔保物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七、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