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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302建號即240號4樓窗戶因颱風整片摔落,無人居住,有簡單傢俱,屋內十分淩亂。由236號1樓所有權人陳先生負責240號4樓建物的管理費及污水處理費,240號4樓1年9960元+1200元(汙水)。
2‧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因屬山坡地保育區,拍定人如為外國人,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最遲應於本公司朗讀投標書前補正,否則投標無效。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法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然法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六、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