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09月18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在場,於地下2層有停車位編號76號。經債權人陳報本件拍賣建物為空屋,無水電,地下停車位上停有債務人之汽機車各一臺。惟前揭停車位部分,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暨占用情形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請求遷讓其上汽機車等其他情形為爭執,並以此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本件僅1219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因係應有部分,故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96,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為區分所有建物,坐落之1049地號土地及1336建號建物依法不得分離移轉,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