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記載,1001建號建物一樓房屋後面加蓋,大約1米1大小;嚴重漏水,浴室下雨會漏水。據債權人陳報,標的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另據114年6月19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40025279號函所載,房屋現由債務人胞弟吳O源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陸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貳仟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201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或)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54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住宅區;54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市地重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七、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八、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或)聲明異議。
十、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法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法院指定。
十一、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