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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31368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為應有部分,債務人無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院112年5月18日現場查封時,自外觀檢視無增建。債權人於112年6月6日陳報:「據同棟社區其他住戶表示,31368建號及車位編號11號目前無人使用,無人占有中」。又本院前次拍定案件,為同一大樓,經拍定人聲請點交,經履勘該大樓為新建大樓,部分設施(含機械停車位)由債權人與現住戶出資完成,拍定人拍定後,是否須另行分擔前開支出費用,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三)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