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3934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9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家屬自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9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9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