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在場第三人范O祥稱其為建物一樓之承租人,租約3年,至民國114年11月屆期,第一年是與債務人母親簽約,第二年後改債務人為出租人,承租人以營業香澄發包子店及自住使用,一樓以上非承租範圍。另一樓增建與主建物相通,有獨立出入口,現營業包子店用,後增建有房間、陽台,與主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本件標的建物出租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因二樓樓梯深鎖,協警經鎖匠開鎖入內查看及測量時,債務人及其配偶在內並表示其現於該建物休養,建物四樓前有神明桌,祖先牌位,無神像。另標的建物二、三樓前方無增建,後增建均有房間、陽台,與主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四樓部份,原為屋突,前增建有房間,神明廳、後增建有房間、陽台,均與主建物相通,均無獨立出入口。
三、本件查封標的物第970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92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與建物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乙種工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99)桃縣工建使字第蘆01171號及(74)桃縣建管使字第01680號使用執照,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一、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