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6月6日現場假扣押時,債務人之員工稱建物1-4樓出租予第三人賴先生,1樓做為補習班使用、2至4層為住家使用,租約自111年3月18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每月租金15000元。2、3層樓梯間、3樓前側房間有壁癌、漏水。管理費3個月5700元,含在租金裡面。地下室為停車場(不在出租範圍)。
二、本件拍賣之標的物,現工出租他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7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