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12月19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員工稱建物1樓做為補習班使用,出租予賴光輝經營補習班,租約自111年3月18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每月租金15000元。2至4層為住家使用,地下室為停車場。2、3層樓梯間、3樓前側房間有壁癌、漏水。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
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