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年11月7日查封時,不動產現由第三人王小姐承租使用,已承租三十幾年,沒訂立契約、每月租金新台幣4000元。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40,000元。
四、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相對人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繕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暫編第719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八、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