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41104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11月5日現場查封時,實質債務人游家棟在場稱建物係由其及家人自住,無出租或出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01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