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均按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筆錄所載,系封房屋有水有電,屋內衣物凌亂。前次執行於茶几見債務人109年之藥單。管委會表示房屋已多年未繳管理費,且多年未見住戶出入,並稱無分管停車位。
二、因未遇債務人,建物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等情事並不清楚,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
三、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有須併同移轉方得辦理登記之情形(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本院將職權撤銷拍定並返還原繳價金。
四、本件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費用均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並注意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五、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前往查明釐清,不得於事後要求撤銷拍定。
六、他項權利:設定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300萬元,拍定後塗銷。
七、據鑑價報告,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二),實際使用分區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八、本件是否經協議價購、徵收、或屬法定空地等相關行政管制均不明,投標人應自行向相關機關確認。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之事由發生於拍定前,本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款項。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