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8月13日現場查封時,建物一樓前雨遮、四樓遮雨棚有增建(暫編為1749建號建物)。第三人溫O珍(債務人母親)在場稱:本件建物係由債務人與家人自住,無出租,無出借,地下室係停車位。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屋齡約18年,現為住家使用,本件土地上為數十棟集合住宅(劍橋社區)。
三、上開土地上之其他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四、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但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其餘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玖拾捌萬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制範圍,為區分所有建物,依規定建物應與其坐落土地併同移轉予同一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執行法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集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暫編第1749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以土地及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由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漏水、海砂屋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並審慎評估。
十、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十一、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