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均按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 114 年 9 月 15 日及前次執行之查封筆錄,系封房屋無水電,牆上日曆停留在 2013 年 2 月 25 日,似無使用居住情形,但屋內堆滿雜物,有一點壁癌在牆壁上。
二、據鑑價人員稱系封房屋無增改建情形。一樓大門旁之信箱留有「張淑家」之信件,據員警稱其現未居住於此,但約 1 至 2 個月會至警局領取寄存之信件,且屋內桌上尚有擺放 107 年 11 月 24 日之選舉公報,顯示之前仍有人出入系封房屋。
三、另據前次鑑價報告所載,系封房屋有嚴重漏水情形。另因未遇債務人,故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
四、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應買、承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應買、承受)人,且不得異議。
五、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有無民法第 826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
六、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定規約、不動產分管情形等),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七、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
八、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 120 萬元,林○萱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 120 萬元及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 600 萬元,拍定後均塗銷。
九、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
十、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十一、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
十二、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十三、查本件標的依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刑事扣押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本件標的是否係得沒收之物、是否宜解除刑事扣押等節,尚涉及刑事案件紛爭,拍定後得否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及是否得塗銷檢察署之禁止處分登記,乃屬地政機關及檢察署、刑事法院之職務範圍,請拍定人逕洽各機關辦理,拍定人可能有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風險。
十四、日後若經判決確定認係犯罪所得,有依刑法或銀行法相關規定沒收之問題。執行標的得否進行拍賣、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塗銷禁止處分及拍賣所得價金之分配、領取及處分,尚需視刑案審理結果而定。請投標人審慎思考,再三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2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600,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2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