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自住,無出租,有機車停車位(編號:47,5F-17),無地震影響,無漏水,亦無非自然死亡情事。另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嵐峰段272地號土地現況為社區大樓坐落基地,為社區入口車道及停車場,同地段273地號土地現況為社區旁之柏油巷道;依地政測量人員履勘後稱:本件建物有凸窗增建,依債權人代理人指封後測量。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四、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據債務人稱係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於拍定後點交。
五、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六、現場詢問債務人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務人答:無地震影響,無漏水,亦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七、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八、據債務人稱:尚有停車位使用權,標號為47,5F-17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九、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十、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二、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應再自行查明(如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理委員會進一步查詢),或向本院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其附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