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8.7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關係人曾鈺鳳在場稱,主建物一樓出租予第三人曾文福使用,並提出租賃契約,租期自111.1.1至117.1.1,每月租金5000元。二、三樓由曾鈺鳳與債務人居住使用,房屋有部分占用鄰地,有訴訟,可能要部份拆除,且房屋四周之土地已被賣掉,無路可進出,僅能經由圍牆邊(約2公尺寬)之水泥小路通行,其他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另本房屋有增建,增建部分如暫編14建號建物所示。
二、因一樓出租予第三人,二、三樓由未與債務人同居共財之關係人曾鈺鳳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52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05,2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暫編建號建物所坐落基地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且因整體利用之關係,須就本件標的之全部主張優先承買。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暫編14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124、124-3地號土地,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該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其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七、本件拍賣標的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或投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所示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及切結書(切結於投標時名下絕無合法申請領有建築、使用執造之農舍)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其投標無效。
八、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