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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建物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測量,惟因鎖旅無法開啟大門而無法進入屋內。嗣經債權人於113年7月12日陳報,經與債務人弟弟連繫,據其稱標的建物目前是由債務人另一個哥哥及姐姐居住使用。後經本院於113年8月5日至現場執行,仍由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測量,建物為一層樓建築物,前方為磚造,後方為鐵皮屋。屋內堆置許多生活用品及雜物,屋內與門牌號碼122之3號打通為一室內空間,屋內各處均堆積灰塵,牆壁可見已結蜘蛛網。本件乙標由債務人哥哥及姐姐使用中,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
五、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六、乙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七、乙標內暫編791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八、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前來投標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