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3年度8月16日現場查封時,無人在場,經會同鎖匠及員警至現場,開鎖後進入系封房屋。系封房屋位於「新加坡」社區,無管委會。屋內生活設施及水電齊全,客廳堆積大量衣物及雜物,客廳放置本院執行鑑價之公文。債權人代理人稱:「系封房屋無增改建情形,無分管之停車位。」。另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3年10月17日派院至系封房屋查訪,在場人王○芳稱:「與債務人為夫妻關係,系封房屋現由其居住使用中。」。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1-1地號位於社區邊坡,為雜草地;75地號位於基金三路53-5號前方之社區道路;80地號位於基金三路61-6號前方之社區道路;86地號位於基金三路57-6號前方之社區道路」。據估價報告記載系封房屋室內現況邊間房間上有壁癌。
二、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113年10月21日回覆,經該局派員查訪,在場人王○芳稱系封房屋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3年9月6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3年9月9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178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四、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84,000元。
四、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203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50萬,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360萬,拍定後抵押權登記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