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7年7月10日現場查封時,由第三人陳○慧占有使用,陳○慧稱其係透過債務人助理所借用,係自民國105年7月開始借用,並無租賃契約,僅每月繳交管理費及水電費,經本院再函詢第三人陳○慧占用關係為何,經其於108年3月12日陳報,其係透過債務人助理介紹,經債務人同意借住,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5樓屋內為一廳、二衛、三房;5樓內有樓梯可通往頂樓加蓋,上有一衛、三房。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三種住宅區。
拍賣之3529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7年9月1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76039189號函,旨揭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7年11月22日北市消調字第1076055318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7年11月23日會輻字第1070014235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7年12月9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6020047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7年12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7604837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地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