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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之房屋無人在場。無法由外觀確認拍賣之房屋有無增建。據債權人稱,拍賣之房屋僅有債務人自住使用。經本院囑託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訪查之結果,其回函稱經派員多次前往拍賣房屋址訪查均無人應門,詢問鄰居亦稱不清楚拍賣房屋之居住使用情形,現居住人不明。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使用情形及房屋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68,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建物有無增建部分無法判斷,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如有增建部份,該部分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七、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不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所列土壤及地下水受污染場址範圍內,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八、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