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依地政人員指稱現場係新竹牛埔植森園社區,新竹市忠孝段240地號係同段677、929建號之坐落基地,677建號依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顯示為社區守衛室,929建號係建案11層中第9層等語;而據債務人父親在場稱,本件房屋係債務人自住,屋內陳設良好,無任何增建情事,並有一平面車位(B2-119)等語;另據社區總幹事陳稱該房屋係為兇宅等語。嗣經本院於111年12月21日再至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自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情形,房屋為兇宅,實際情形不清楚,地下二樓有平面車位,編號119號等語;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677建號為守衛室使用,另依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前拍賣公告記載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函覆聯繫前屋主後得知該址於105年間有發生上吊自殺案件等語。惟經本院函詢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依其檢附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112年1月10日查訪報告所載,新竹市香山區牛埔南路142巷33弄33號9樓(即本件929建號建物)該地址位於植森園社區住宅內,經調閱該所工作紀錄簿相關紀錄,未發現有紀錄該地址有登記自然死亡或報驗之相關紀錄,詢問社區大樓警衛,其表示不清楚是否有相關情事亦不願製作相關查訪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證本件拍賣建物是否確為兇宅審慎考量後再為投標,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又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另本件不動產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此部分亦請拍定人自行確認,拍定後縱有停車位,停車位部分亦不點交,請投標人特別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且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