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陳秋霜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50萬元。
二、民國113年10月22日、113年12月5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啟入內,屋內無水無電,研判應無人居住使用,室內物品擺設凌亂,地板棄置有部分雜物,廚房之天花板有龜裂、滲水情形,有增建。據債權人在場稱,其原本居住於本件執行標的內並照護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素連,故本件執行標的內之物品大部分為其所有,少許物品已為債務人徐龍雄搬走。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點交。
三、建號5150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