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子陳進德稱建物係其與母自住,無出租、無出借、有增建。
二、114年3月28日債權人陳報,屋況有壁癌及漏水之情形。
三、上開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元。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暫編第1226、122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九、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部分所有權人「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