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292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2年5月5日現場查封及114年2月27日勘查時,債務人母親在場稱房屋為其自住,未出租或出借他人,有一房間之牆壁、天花板有油漆剝落痕跡。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4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69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