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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標的查封時,第三人莊綠在場稱其與債務人訂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45000元,範圍包含2125建號建物連同地下室空間(無獨立出入口,僅能從2125建號建物內梯進出),現均由其占有使用中。
二、然依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8年1月15日北市松地登字第1087000223號函所示,該地下室空間係2125建號建物之共有部分即2139建號建物(含屋頂突出物49.58平方公尺、地下層138.87平方公尺),又據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1月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000887號函顯示,該地下室依74使字第0494號使用執照所載,地下層用途為防空避難室。惟依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108年1月9日北市稽松山乙字第1084700101號函所示,該地下室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債務人陳志成。而該地下室之使用權是否有分管契約或為約定專用部分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
2125建號建物之地下室依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函及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顯示,係2125建號建物之共有部分,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原應作為防空避難室使用,惟現由債務人出租與第三人占有使用中,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拍定人自理。將來恐有被訴請返還共有物之虞,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