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240萬元(抵押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普通抵押權新臺幣200萬元(抵押權人:王○婷),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張志銘在場開門入內,屋內雜物堆放、無人居住,故本件拍定後點交。然據在場地政人員表示285號後方非增建,騎樓已成為室內房屋一部份。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7-26地號土地有本件建物部分佔用。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債務人張志銘表示並無上開情事、但有漏水足以影響市場交易情形之情事。另依鑑價報告略載:目前堆放雜物,無人使用,建物維護與保養狀況較差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本件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依基隆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略載:47-26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47-3地號土地為「住宅區」、「道路用地」。
六、依基隆市政府114年1月23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40204433號函略載:依建築管理系統之違建處理資料,「本市暖暖區過港路10巷285號」建築物業經本府核定違章建築在案等語。則本件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9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