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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180萬元(抵押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普通抵押權新臺幣150萬元(抵押權人:王○婷),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查封時,觀之屋內無人居住、堆放雜物,1、2樓均有神明桌。1樓後方以檔土牆為界,並以鐵皮搭建增建、2樓後方有外推、3樓亦以鐵皮搭蓋增建(增建部分為暫編2998建號建物)。就906建號、299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9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基隆市過港路10巷249號房屋旁車棚用地。本件6-3、6-9地號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債務人張志銘表示並無上開情事。另依鑑價報告略載:經現況勘查目前現況閒置未使用,惟建物有頂層增建,作為儲物空間使用,而建物維護與保養狀況普通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本件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依基隆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略載:6-3地號土地為「住宅區」、6-9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
六、本標內暫編299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9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97,000元。